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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立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关于上诉人钟海龙因与被上诉人王雪颖、原审被告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海龙,王雪颖,李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立终字第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海龙,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雪颖,女。原审被告李盼盼,女。上诉人钟海龙因与被上诉人王雪颖、原审被告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2015)阿商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钟海龙上诉称,上诉人指定的银行及账户均在嫩江县而不是阿木尔,嫩江县为接受货币所在地。一审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裁定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雪颖未答辩。原审被告李盼盼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漠河县阿木尔镇。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嫩江县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对此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德惠审 判 员  王云涯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