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审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祖移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祖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仙执审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黄祖移,男,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擅自执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理查明: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执行人黄祖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任何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由,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仙卫医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药品和器械:医用纱布绷带1包、弹力绷带2盒、95%酒精1瓶、医用胶带1盒、生理盐水1瓶;2、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5年9月10日,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仙卫医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的仙卫医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黄祖移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六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国概审判员 张清森审判员 林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丽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