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嵇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嵇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陈建民。被告:嵇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民与被告嵇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90元,由原告陈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