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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嵇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嵇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陈建民。被告:嵇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民与被告嵇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90元,由原告陈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