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雷与段伟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王雷。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伟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段伟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审 判 长 刘亮亮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