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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启与陈先照、叶玉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启,陈先照,叶玉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杨启。被执行人陈先照。被执行人叶玉肖。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玉肖与陈先照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洲锦园1幢1304室房屋。现本院作出的(2014)温苍执异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座落于苍南县���溪镇华洲锦园1幢1304室房屋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玉肖与陈先照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洲锦园1幢13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