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王雁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王雁,刘汉涛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86号。诉讼代表人:刘军,行长。被告: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西侧(市高科园内)。法定代表人:村上康晴,经理。被告:王雁。被告:刘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王雁、刘汉涛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款项已经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25元,减半收取445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代理审判员 任宗昌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