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礼锋、谢小波等与佛山新源动力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礼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小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杭、彭建芬,均为广东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新源动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第三人:梁穗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一审第三人:陈国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第三人:黄柱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第三人:孟永庆,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才云、陈敏仪。一审第三人:何培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陈礼锋、谢小波因与被申请人佛山新源动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一审第三人梁穗生、陈国财、黄柱新、孟永庆、何培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礼锋、谢小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法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违背立法原意,在申请人陈礼锋依法履行董事长职责的情况下,适用其不依法履行董事长职责时方可适用的法律条款,认定原审第三人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错误,认定股东会决议罢免陈礼锋的董事长职务,委任孟永庆为清算组组长合法、有效,更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二)本案程序违法,一审中,新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不允许其参加庭审,却作“缺席判决”,二审又以第三人不同意新源公司上诉为由,视新源公司未提出上诉,剥夺了新源公司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论权利。(三)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未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对讼争的第一份决议有关同意聘任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范才云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第二、第三决议项作合法性审查认定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新源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礼锋出资75556元,出资��例为11.111%,谢小波出资75556元,出资比例为11.111%;梁穗生出资113333元,出资比例为16.667%,何培挺出资113333元,出资比例为16.667%。陈国财出资113333元,出资比例为16.667%,黄柱新出资113333元,出资比例为16.667%,孟永庆出资75556元,出资比例为11.111%。2013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准许新源公司解散,该判决已生效。2014年9月10日,梁穗生、何培挺、黄柱新、孟永庆向陈礼锋、陈国财、谢小波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为:新源公司梁穗生、何培挺、黄柱新、孟永庆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将股东会会议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定于2014年9月26日上午十时正准时召开;…三、会议议题:1、对是否同意免去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礼锋的董事长职务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2、如上述第1���表决通过,拟聘任范才云为公司新任董事长,并进行选举表决及作出决议;…4、提名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进行选举表决,并作出决议。陈礼锋拒绝签收,要求邮递人员退回该通知。同日,梁穗生、何培挺、黄柱新、孟永庆在佛山日报刊登了上述股东会会议通知。2014年9月26日,黄柱新、何培挺、梁穗生、孟永庆、陈国财召开股东会,形成两份股东会决议。其一内容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公司股份为77.782%,超过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一致通过,决议如下:一、同意免去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礼锋的董事长职务;二、同意聘任范才云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三、同意就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第九章第二十六条内容为“公司的法定代��人:范才云…”;四、同意委托范才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二内容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公司股份为77.782%,超过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一致通过,决议如下:一、公司依法进行自行清算;二、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黄柱新、梁穗生、何培挺、陈国财、陈礼锋、谢小波,清算组组长为孟永庆;三、同意委托范才云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手续。孟永庆、黄柱新、梁穗生、何培挺、陈国财在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处签名。2014年11月26日,范才云向梁穗生、何培挺、陈国财、黄柱新、孟永庆发函表示不同意出任新源公司董事长。梁穗生、何培挺、陈国财、黄柱新、孟永庆在该函件同意股东签名处签名。由于范才云已发出函件明确表示不同意正式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且其也未实际履职,梁穗生、何培挺、陈国财、黄柱新、孟永庆亦也明确同意第一份股东会决议第二、三项决议内容无效,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新源公司所有股东对涉案第一份股东会决议第二、三项的内容无效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无须再对此作出审查认定并无不当。2014年9月5日,持有新源公司股权比例合共为61.112%的新源公司股东,且均为新源公司董事的黄柱新、何培挺、梁穗生、孟永庆四人提议于2014年9月26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同月10日向新源公司其余三位股东陈礼锋、陈国财、谢小波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2014年9月26日持有新源公司股权比例为77.782%的股东黄柱新、何培挺、梁穗生、孟永庆、陈国财于股东会上表决通过了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通知期间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所争议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内容,并据此未支持陈礼锋、谢小波要求确认涉案两份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陈礼锋、谢小波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礼锋、谢小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礼锋、谢小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晓清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