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美兰与李春华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兰,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兰。被执行人李春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兰与被执行人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华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美兰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李春华一直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春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才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