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治明与杨爱刚、高卡刚、王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04号申请执行人马治明,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爱刚,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卡刚,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彩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2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爱刚、高卡刚、王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马治明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040元由被执行人杨爱刚、高卡刚、王彩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