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治明与杨爱刚、高卡刚、王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04号申请执行人马治明,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爱刚,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卡刚,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彩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2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爱刚、高卡刚、王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马治明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960元、执行费1040元由被执行人杨爱刚、高卡刚、王彩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