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余婷与余江福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朱余婷,女。被执行人余江福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来和,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余劳人仲字(2015)0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余江福兴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余劳人仲字(2015)06号仲裁裁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江福兴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江福兴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