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5月16日生被告余某,男,1969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