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赖某甲,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赖某乙,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远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