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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赖某甲,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赖某乙,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远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