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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徐虎、张伟东与崔迪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虎,张伟东,崔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520-2号申请执行人徐虎,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张伟东,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崔迪,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哈尔滨市。担保人崔忠良,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系被执行人的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虎、张伟东与被执行人崔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