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明刘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某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峰,男,生于1962年11月24日,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32号。被告大荔县某汽车贸易公司,地址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负责人汪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瑗,女,生于1988年12月23日,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男,现年28岁,汉族,住大荔县步昌乡安昌村六组。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大荔县某汽车贸易公司、中国某保险公司渭南分公司、刘某、刘某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少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