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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莫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终字第1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蓝某,户籍同上。上诉人莫某因与被上诉人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合山市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覃学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宁芳、代理审判员李程玲参加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某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莫某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莫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学敏代理审判员  田宁芳代理审判员  李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柳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