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恢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洪平与张仁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万源执恢字第3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洪平,张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邱洪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仁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依据发生已经法律效力的(1996)万源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仁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27260.2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仁平已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同时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仁平银行存款8700元至法院账���。对下差案件款因被执行人张仁平全家外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恢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洪平尚有13560.20元未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