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袁家林与合���市蜀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林,合肥市蜀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86号原告:袁家林,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玲,局长。本案受理的原告袁家林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因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07号,属蜀山区人民���院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春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