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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高峰诉史小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20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史某某,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3月11日正式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4日生下女儿取名赵欣怡。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2014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史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3月11日正式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4日生下女儿取名赵欣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孩子归其抚养,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女,不能因家庭琐事就要离婚,故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不同意法庭调解,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租房收款收据复印件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应互谅互让。原告虽然主张离婚,但未提供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