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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0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朋朋申请执行张福才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255-2号申请执行人杨朋朋,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刘东光,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执行杨朋朋申请执行张福才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刘东光所的豫PQ32**号江淮两厢式轿车强制执行。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福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乙恪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福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00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天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