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城市雅苑11011号。法定代表人何茂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答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金全,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锋,男,汉族。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122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中介费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锋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土地管理部门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该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12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