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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35号原告闫某,男,汉族,1992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91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多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