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全鑫与苏州发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全鑫,苏州发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姚全鑫。被告苏州发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北环东路60-82号。法定代表人梁军明。委托代理人李冠军。原告姚全鑫与被告苏州发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义东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工作原因,代理审判员赵义东变更为代理审判员耿斌斌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耿斌斌、人民陪审员孙毓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全鑫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同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2015年10月19日上午的庭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全鑫负担。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心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