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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广东省英德市人,身份证号码×××66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日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星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初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胡某、彭某(两人均已判刑)商量到佛冈县石角镇入室盗窃,并由被告人刘某驾车接送并负责在外望风接应,胡某、彭某负责入室盗窃。当晚20时许,三人来到某某小区后,由彭某、胡某携带一把小剪刀进入某某小区2幢并乘坐电梯上到18楼,进入该楼层未装修的房屋并沿该房屋的煤气管往下攀爬进入17楼B单元的��台,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将17楼B单元阳台的障形防盗网剪断后进入该单元实施盗窃。在17楼B单元内,胡某、彭某两人合力盗得被害人曾某的一套十二生肖瑰宝金邮票以及一套旧版第四套人民币(面值168元8角8分)。之后二人沿原路返回该幢18楼空房并将盗得的十二生肖瑰宝金邮票藏好。经鉴定,被盗窃的十二生肖瑰宝金邮票价值人民币57960元。案发后,该十二生肖瑰宝金邮票及旧版第四套人民币已经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曾某。2、当日在2幢17楼B单元实施盗窃之后,胡某、彭某再以同样的方式,进入2幢17楼A单元内盗得被害人李某的一台AC**手提电脑、两台奥林巴斯U790相机、一部任天堂3ds游戏机、一条宝马汽车X3原装备用车匙、一批金器首饰及一些外币等物品。得手后,两人沿路返回18楼的空房并拿上之前盗得的十二生肖瑰宝金邮票及一套旧版第四套人民币后与���责接应的被告人刘某驾车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盗窃的金器首饰等物品合共价值人民币38200元。事后,被告人刘某和胡某、彭某等人将盗得的一套十二生肖瑰宝金邮票、一套旧版第四套人民币以及金器首饰等赃物卖给熊良鲜(已判刑),得款人民币共30000多元。3.2013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胡某、彭某商量到佛冈县石角镇入室盗窃,并由被告人刘某驾车接送并负责在外望风接应,胡某、彭某负责入室盗窃。当晚20时许,胡某、彭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进入某某小区3幢18楼A单元实施盗窃,在18楼A单元内,两人合力盗得被害人邱某的一盒野生中药材冬虫夏草(重80克)、一盒野生中药材天然霍山石斛(重150克)、一枚黄金戒指(重1克)、一条心型宝石坠镀金项链(重5克)、一条心型吊坠镀金项链(重10克)、两枚镀银耳环(重4克)、一条镀银手链(重1克)及人民币18元。后胡某、彭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邱某被盗物品价值共人民币17200元。上述被盗物品已经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刘某参与实施盗窃三次,被盗财物价值合共人民币1133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起获的十二生肖瑰宝金邮票、旧版第四套人民币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佛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蓝某、吴某、同案人彭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李某、邱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三次参与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永红人民陪审员  严伟洲人民陪审员  梁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