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振兴与付炳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兴,付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兴。被执行人付炳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269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付炳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炳林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付炳林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26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