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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振兴与付炳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兴,付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兴。被执行人付炳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269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付炳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炳林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付炳林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26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