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兆凤、天津市安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凤,天津市安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凤,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安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和泰都市工业园大明道与罗浮路交口。申请执行人陈兆凤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安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