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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诉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玉琴、文莉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文玉琴,文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庆林行初字第57号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负责人常建峰,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住该县。被告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钧洲,该镇镇长。第三人文玉琴,女,汉族,甘肃省环县人,住该县。第三人文莉娜,女,汉族,甘肃省环县人,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诉被告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文玉琴、文莉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强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人民陪审员  田宝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