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千录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清霞,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韩千录,男,196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韩义刚,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韩义山,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红军、张清霞、韩千录、韩义刚、韩义山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