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向某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原告向某某发出缴费通知书,原告向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在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