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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杨某,工人。委托代理人戴松潮,海门市树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甲,木工。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卫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和婚后一段时间关系较好,近5年来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经多次劝解被告仍不悔改,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育依法处理。被告姜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相识后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同年农历8月28日按农村习俗进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生育一子姜某乙,现年15虚岁,在树勋中学读书。近几年被告迷恋网络游戏,致对家庭和妻子、孩子关心较少,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1年6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按撤诉处理。之后,经亲友劝和,夫妻和好。现原告以被告又沉迷网络游戏、经济不到家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均较好,虽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按撤诉处理并夫妻和好。现因家庭经济及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原告再次起诉,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