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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魏成禄与曾宗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禄,曾宗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魏成禄。被告曾宗茜。原告魏成禄与被告曾宗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成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宗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成禄诉称,2014年11月日,被告曾宗茜因急用钱向其借款2.5万元,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后经催要无果,故原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曾宗茜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曾宗茜向原告魏成禄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魏成禄与被告曾宗茜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未于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在庭审中享有的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宗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魏成禄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曾宗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