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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月2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汀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罪;查扣的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套、红色药片三克、白色晶体四克,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钟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庆 泉审 判 员 苏 素 芬代理审判员 卢 亮 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