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王金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金荣,男,回族。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与被执行人王金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于2015年8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王金荣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晓红执行款128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金荣在银行的存款,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