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俭申请执行友谊县铭阳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俭,友谊县铭阳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赵俭,男,1964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友谊县铭阳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成富乡3委65栋1号。法定代表人马喜武,该公司经理。赵俭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友谊县铭阳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赵俭申请执行友谊县铭阳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