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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0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生。被执行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其恩。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0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