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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开忠与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忠,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忠。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华。法定代表人:杨正彬,该总经理。原告王开忠与被告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开忠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按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等被退件。本院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0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开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进行财产调查的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开忠后,申请执行人王开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开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王开忠对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开忠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博雅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