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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柳琼与被告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柳琼,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安柳琼,女。委托代理人韩平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育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柳琼诉被告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柳琼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柳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安柳琼承担。审 判 长  张贵权审 判 员  王国红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