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梅兰与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兰,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631号原告梅兰。委托代理人申明(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新村5区1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经伟(特别授权)。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兰与被告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