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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482号原告:解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