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482号原告:解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