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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女。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徐某甲的居住地及犯罪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附:退刑事侦查卷宗壹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