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女。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被告人徐某甲的居住地及犯罪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附:退刑事侦查卷宗壹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