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婷婷与胡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婷婷,胡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55-1号原告:夏婷婷,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义松,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正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婷婷与被告胡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