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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婷婷与胡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婷婷,胡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55-1号原告:夏婷婷,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义松,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正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婷婷与被告胡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