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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祖福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七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祖福,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赵祖福的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祖福犯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祖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祖福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小杰杰(另案处理)、长毛(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拦截车辆,并踢踹被拦停的车辆。当被害人赵某甲乘坐出租车到该路段时,赵祖福等人将车拦停,将赵某甲拉下来,无故殴打赵某甲,并将赵某甲的苹果6手机、眼镜砸坏。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赵某甲被砸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999元,眼镜价值人民币772元。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赵祖福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证人赵某乙、徐某、翟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4、刑事判决书;5、发票;6、眼镜订单;7、到案经过;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9、指认笔录;10、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书;11、户籍证明;12、情况说明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赵祖福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祖福定罪科刑。被告人赵祖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祖福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小杰杰(另案处理)、长毛(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拦截车辆,并踢踹被拦停的车辆。当被害人赵某甲乘坐出租车到该路段时,赵祖福等人将车拦停,将赵某甲拉下来,无故殴打赵某甲,被告人赵祖福并将赵某甲的苹果6手机砸坏。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赵某甲被砸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999元,眼镜价值人民币772元。另查明:被告人赵祖福于2015年2月27日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侦大队九中队投案自首。被告人赵祖福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1、被告人赵祖福的供述:之前我们水箐派出所的警官来我家,把七星关区公安局的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知书拿给我家人,我家人就给我说,我之前因为在七星关区松山路打伤别人,所以我就来投案了。2014年11月12日凌晨,张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吃宵夜,我们就商量去松山路的赵燕烧烤店,后来我就先到赵燕烧烤店等他,张某和几个朋友过了一会儿就过来了,我们总共有8个人就边吃烧烤边喝酒,凌晨两点十分左右我们就准备回家了。我们到马路边就准备打车,小杰杰就站在路边拦车,拦了半天都拦不了车,小杰杰就站在马路中间拦下一个出租车,长毛看见小杰杰把车拦下了,就一下跳到那个出租车引擎盖上去,小杰杰就不知道给驾驶员说什么,后来小杰杰又把路边的两个垃圾桶拉到路中间堵路拦车,被他们拦下来的那个出租车好像车门都没有关就开起跑了,后来小杰杰们又继续拦车,他们好像拦了四五个车,在他们拦车的时候我还把他们堵路的垃圾桶落到路边来,这个时候我就发现他们几个在踢一辆越野车,我没有踢,后来他们又拦了一个出租车,这个出租车上坐起的有人的,张某就拉开车门一把把坐车的一个戴眼镜的男的拉出来,后来他们就发生口角,还整打起来,当时跟着打这个男的有小杰杰、长毛、张某,还有一个和我们吃宵夜的男的,我不认识,他们打了一会儿,我看见那个男的还手,我就上去跟着打那个男的,我们五人围着那个男的拳打脚踢,后来我看见那个男的手机掉在地上,我就过去把手机捡起来丢到路边,后来他们又打了那个男的几下,看到那个男的倒在地上不动了,我们就走了。站在路中间的是小杰杰和长毛他们,我都是站在路边的,我估计是一直拦不到出租车,加上喝酒,所以就站在路边拦车了。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4年11月12日02时左右,我在七星关区环城北路北门口坐出租车准备到七星关区区政府对面砖石钱柜玩,当时出租车开到七星关区松山路垃圾站对面的时候,路边有五六个人拦车,出租车司机就将车停下来,我当时在车上正在打电话,在我打电话的时候,拦车的这五六个人就有一个将我从出租车上拉了下来,我被从出租车上拉下来之后就被一个人一拳打到了我的左眼一拳,另外几个人也围上来开始打我,当时就把我打到马路中间躺着,我躺在地上之后就用双手护着头部,他们就围着我用脚乱踢我,打了大概五六分钟左右,他们就走了。他们大概有五六个人,其中有两个女生,动手打我的是男的,女生没有动手。我被打了头部、左眼、颈子、肚子。当时我被对方打的时候,我有抓住对方衣服,然后乱咬,好像有人被咬到一口。他们把我的手机抢砸在地上后,又有一个男子捡起我的手机砸了一下,最后我都手机被砸在哪里我都不清楚了。我被打躺在地上几分钟后,一辆出警的警车把我拖到毕节市人民医院旁的警务室,警察向我了解情况,随后民警叫人通知我的家人,之后把我送到市医院治疗。我的手机是苹果6,是大屏的5.5的。我是2014年10月25日购买的,买着7,400多元钱。我购买的手机是金色的,有购买发票的,是在七星关区南门口苹果手机店购买的。3、证人赵某乙证实:2014年11月11日21时左右,一位经常来我店里吃宵夜的姓赵的男生年龄大概在27岁左右的水箐籍男子带着一位年龄也是二十多岁的女生来我店里吃烧烤,他们来了之后,又陆陆续续的来了不少赵姓男子的朋友,有一些来了之后没多久就走了,直到2014年11月12日02时左右,他们吃好了准备走了,这时和赵姓男子在一起的还有五男两女,当时赵姓男子来结账时还和我讨价还价,之后等他们走了没多久,我就听见店外的马路上很吵,我就走出去看,当时我看见和姓赵男子一起的那几名二十多岁的男生正在马路上拦出租车,其中有一名男子还将马路边的绿色垃圾桶推翻拖到马路中间拦着出租车,他们当时好像并没有拦到车,嘴里还说:“日你家妈的,还不停。”垃圾桶拦住马路之后,从福音堂方向下来的一辆出租车被他们拦下来,拦下来之后,他们中就有一人走到驾驶位置叫出租车掉头,另外还有一名男子从前面一下跳到了出租车的车头前盖上蹲着,蹲了一小会儿之后他就从车上跳下来,之后又从福音堂方向下来一辆车,他们也将这辆越野车拦下来,拦下来之后他们就骂越野车司机,边骂还边用脚踢越野车的左后侧,他们在踢这辆越野车的时候,开始被他们拦下来的那辆出租车就立马开车走了,那辆越野车随后也开车走了。之后没有多久,这群人又拦住了一辆出租车,当时坐在出租车上的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生,这个戴眼镜的男生当时还在打电话,这群人拦住出租车后,就打开车门将这个戴眼镜的男生从车里拉下来,这个男生被拉下了的时候还在打着电话,这群人中就有人说他是不是报警,还打了这个男生几下,之后这个男生还了两句嘴之后,这群人就抓住这个男生一阵的拳打脚踢,当时就从马路边打这个男生一直打到马路中间,将这个男生打到了马路中间,将这个男生打倒在地上躺着后,他们还围着这个男生用脚乱踢这个男生的头部和身上。打完之后他们就走了,之后没多久就有一辆警车来将被打的这个男生接走了。4、证人徐某证实:2014年11月11日20时许,我和我男朋友吕迪在松山路专医院附近,我准备去看我外婆,吕迪告诉我他朋友长毛打电话叫他去松山路“赵燕烧烤店”去吃东西,然后我就和吕迪走路去松山路赵燕烧烤店,我们到的时候吕迪的五六个朋友已经在吃烧烤喝酒了。这五六个人中有一个男生我认识的,他叫聂浩,另外的我不认识。我们去了以后就和吕迪的这五六个朋友一起吃烧烤,吕迪和我都没有喝啤酒,吕迪的这五六个朋友在吃烧烤的时候还一直喝啤酒。在他们喝啤酒的时候,我听见这五六个中还有两个人一个叫长毛,一个外号叫小胡咡,其他的几个男生我就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了。我们一直吃东西到12日凌晨1点过,我和聂浩先出烧烤店,因为我和他闹矛盾,一直在烧烤店外面吵架,后来我们在走的时候就听见吕迪的朋友也跟着从店里出来了。他们出来站在烧烤店门口的路边时,我听见他们中有人说打车回家,另外有人讲他们这样是打不到车的,于是他们中有一个人就去拉路边的垃圾桶,拉了一个垃圾桶到公路中间堵起,当时有一辆出租车经过垃圾桶挡停在路上,拉垃圾桶的这个男生就走上去爬到出租车的车上去站起。接着他们中的其中又有两个人走到后面的一辆私家车旁边去,这两个人就用脚去踢这辆私家车,他们踢完这辆私家车后,又拦下了一辆出租车,并且从这辆出租车里面拉了一个年龄在20多岁的男生,拉下这个男生后,这个男生还在打电话,吕迪的这五六个朋友就围着他们拉下来的男生站着,他们不知道是讲些什么,他们五六个人就开始动手打这个男生,他们五六个人用手打这个男生的头部、背部,用脚踢这个男生的脚上、肚子处等,这个男生被他们打跑到马路上,还被打倒在路上睡起,他们仍然用脚踢这个男生的身上,还用脚踩,他们打这个男生打了有两分钟左右的时间后,就拉扯着往二小方向去了,我男朋友吕迪在他们打架时想要去帮忙打,当我一直拉着他的,吕迪没有参加打架,吕迪的这五六个朋友打完这个男生走的时候,我和吕迪也一起往专医院走了,我走后就到专医院我外婆住院的病房去了,吕迪也回家了。5、证人申某某证实:我是贵FU14**出租车驾驶员,2014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我跑出租车经过七星关区松山路垃圾中转站对面赵燕烧烤店门口时,有五六个人站在路中间拦车,其中有一个男生打了我一拳和一耳光还踢我的车子的后门一脚。2014年11月12日凌晨2点10分左右,我开我的出租车送顾客到七星关区松山路福音堂,送完客人后我开车从福音堂往松山路方向走,在经过松山路赵燕烧烤店门口时,路边站着五六个男子及两个女生,路中间站着一个男子在拦车,还有一个男子从路边拉了一个绿色的垃圾桶放倒在路中间拦住我的出租车,拉垃圾桶的这个男生就走到我的驾驶室这边窗户处,他叫我把车子掉头来往福音堂方向走,我还没讲什么正准备掉头,站在路中间拦车的那个男生就跑来跳到我的车子引擎盖上来蹲起,接着站在赵燕烧烤店门口的几个男子就走过来,其中一个穿黑色皮衣服的男子就莫名其妙地用手打了我的头部一拳,还用手扇了我的左边脸部一耳光,并且还用脚踢了我的车子左后门一脚,我看见这些人比较多,而且是喝了酒的,我也不敢讲什么,怕讲话后被打。这些人中有一个20岁左右的男生和一个20岁左右都是女生好像是情侣,这对情侣就过来劝打我的人,这个女生还喊我赶紧开车走了。在我被打的时候,从毕节二小方向开来一辆出租车,这些人中的一个男子就把垃圾桶踢到出租车驶来的方向拦住出租车,不让出租车过,还上去敲出租车的车门,与此同时从福音堂方向事来一辆黄色的越野车(新车,无车牌),越野车刚开到我的车子左面时,这几个男子又站在越野车前面拦住越野车,他们想用手开越野车的车门上去,但越野车的车门是锁起的,开不开,他们就用脚踢越野车,还用手打越野车的引擎盖,并且大声讲日你妈的,你敢报警老子要你死。这些人去踢越野车的时,前面和这些男子一起的喊我开车先走的那对情侣就喊我赶紧开车走了,我当时不敢开车走,我还问他们要到哪里我免费送他们走,他们说不用了,我才开车从旁边走了的。我刚开车到松山路水务公司门口,在我左面停下被踢的那辆越野车也跟着我后面开车下来,这几个男子还追着他的车子要砸,后来我就开车往清毕路方向走了。6、证人翟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我开着我的出租车(贵FU15**)经过七星关区环城北路大修厂门口时,有一个戴眼镜、年龄在20岁左右的男生,他上车就说要到区政府对面的砖石钱柜KTV,于是我载着他从松山路福音堂方向往松山交警岗亭方向走,当我开车经过松山路垃圾中转站对面赵燕烧烤店门口时,有五六个男生及两个女生站在路边拦车,这帮人中有一个年龄在20岁左右的男子就走到我的车子前面站着拦住我的车子,并用脚踢了我的车子的引擎盖一脚,我的车子被迫停下来,接着这五六个男子就走到我的出租车旁,有两个男子就伸手将我的车子副驾驶及右边车门打开,坐在我车上的这名20岁左右的男乘客当时正在打电话,这五六个男子中的一个就用手将男乘客拉下去,并告诉他自己打车走,接着这五六个男子中的一个就莫名其妙地用手打我车上的这名男乘客,这名20岁左右的男乘客被他们打摔在路边的人行横道上,这五六个男子用脚踢和用手打这名男乘客的头部、背部等处,在这名男乘客被打的时候,我就赶紧开着出租车往专医院旁的警务室去报警,在我开车的时候,坐我车的这名男乘客被这五六个男子追着打到路上来,我当时很害怕就没有再看了,在这五六个男子打坐在我车上的男乘客时,旁边的人行横道上还站着一个年龄30岁左右的女子以及一对年龄在20岁左右的情侣,这三个人没有帮忙打坐在我车子上的男乘客。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祖福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8、发票、眼镜订单证实:赵某甲手机及眼镜价值人民币7,771元。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祖福于2015年2月27日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投案自首。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赵某乙、赵某甲队被告人赵祖福进行辨认并辨认出被告人赵祖福,天网截图2号图片为被告人赵祖福殴打被害人时的截图。11、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祖福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12、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赵某甲手机及眼镜价值人民币7,771元。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祖福出生于1985年9月13日。14、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赵某甲未到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祖福醉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祖福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赵祖福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被告人赵祖福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祖福于2013年4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赵祖福又犯新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应对被告人赵祖福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原判主文对被告人赵祖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赵祖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祖福原因犯故意伤害罪原判刑期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书军人民陪审员  周美仙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