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委托代理人:王鑫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与被告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三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君飞、被告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起诉称:原、被告在2015年3月认识,于××××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在缺乏了解及认识不到三个月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前及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根本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期间原告为改变双方的关系,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但被告均予以拒绝。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辛某答辩称:原告所述有些不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相互了解的情况下,才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关照,在精神上互相慰藉,且实质上并未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卢某和被告辛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未举行婚礼,亦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有时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8月中旬开始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从现状看亦难以共同生活,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卢某要求离婚的条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