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颜孙滩、蔡少猛等与杨琼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孙滩,蔡少猛,杨琼莲,陈长达,陈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054号原告颜孙滩,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蔡少猛,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丽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琼莲,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长达,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明月,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孙滩、蔡少猛与被告杨琼莲、陈长达、陈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达、陈明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孙滩、蔡少猛撤回对被告陈长达、陈明月的起诉。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林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汀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