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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迪与被执行人刘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徐迪,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茨于坨镇五委。被执行人:刘方亮,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茨于坨镇四委。申请人徐迪与被执行人刘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初字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初字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