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邱杨德与徐胜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杨德,徐胜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邱杨德。委托代理人:邱强。被告:徐胜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杨德与被告徐胜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杨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杨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邱杨德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邱杨德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潘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