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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邱杨德与徐胜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杨德,徐胜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邱杨德。委托代理人:邱强。被告:徐胜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杨德与被告徐胜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杨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杨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邱杨德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邱杨德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潘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