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饶世祥、黄吉超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饶世祥,黄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负责人黄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饶世祥,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黄吉超,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饶世祥、黄吉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