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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微、姜维珍与于洪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微,姜维珍,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51号原告李微,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原告姜维珍,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男,主任。负责人郭春和,男,该办事处调研员。委托代理人龚伟宁,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园媛,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微、���维珍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经审查,原告的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经向原告告知,原告李微、姜维珍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微、姜维珍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微、姜维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何 岩代理审判员 葛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