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静与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赵静。被执行人: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必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静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武劳人裁决字第(0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