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龙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申请执行王顺平、段振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王顺平,段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龙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负责赵文清,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段振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4)龙民商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顺平、段振军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顺平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顺平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一北路邵家棚村x号南楼,东楼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集字第私0000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