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宫垂清与徐召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垂清,徐召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385号原告宫垂清。委托代理人宫波。被告徐召庆。原告宫垂清与被告徐召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详,致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垂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宫垂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莎莎